第五百四十章 说服 (2 / 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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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灵脑子并不傻,她知道桑尼说的是实情,不保证崔茜不会灭自己的口。桑尼的说明打动了陈灵。一旦自己拿到钱,离开东唐,崔茜等同被自己挟持。陈灵自问崔茜绝对不会让自己被挟持。陈灵判断,崔茜杀自己灭口可能性是很高的。
陈灵作为神棍,自然也读出桑尼的意图,于是提出要求,要求检察官交易。
接下去顺理成章,陈灵成为污点证人,警方逮捕了崔茜。刚开始崔茜是不认的,但是在陈灵出面问了崔茜一个问题后,崔茜爆发大骂陈灵,承认自己和陈灵合谋。
陈灵问题是:“崔茜,我和你说过,拿到钱我就去荷兰。你放心我带走这个秘密吗?所以你真的会杀我,对吗?”
崔茜承认了自己合伙陈灵骗取孙父金钱的事实,但是崔茜在律师建议之下,否认自己有杀害孙父的意图。同时否认自己买凶杀害托尼。
崔茜:“我承认我爱他的钱,但同时我也必须承认,我真的爱他。”
对此结果,桑尼不满意,检方不满意,曹云也不满意。
诈骗未遂,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(高岩),但是这个罪名存在理解乃至做法上的不一致。司法解释是,对于情节严重的诈骗未遂,应该依法定罪处罚。
情节严重又怎么解读呢?并没有具体司法解释。第一种做法是依照其诈骗目标的价值来确定是否情节严重,但本条是针对盗窃未遂,不包含诈骗未遂。
第二种做法,以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是否情节严重。因诈骗未遂引发抢劫、杀人等犯罪行为,可被确定为情节严重。实际上,暴力犯罪量刑远远高于诈骗罪。
第三种做法:因诈骗受过处罚的,包含行政处罚。这可以算累案,其诈骗未遂定为情节严重。
第四种做法:诈骗未遂导致受害者精神失常,甚至死亡,其会被定为情节严重。
第五种做法:按照已遂犯的标准进行减轻或者减免,但这说法又和司法解释出现冲突。司法解释言下之意,不对普通诈骗未遂提出指控。只对情节严重的诈骗未遂嫌疑犯提出指控。
按照法律标准,诈骗未遂通常不会被起诉。当然,检控官也可以起诉,但是即使定罪,恐怕法律也没有多少惩处力度。
……
因为有曹云,这案子就被诸葛明交给九尾处理。
九尾联系了曹云,告知检方会以诈骗未遂的罪名控告崔茜,曹云立刻从律师所前往九尾办公室。
“诈骗未遂?”曹云进办公室关门:“怎么也是谋杀未遂。”
九尾道:“陈灵口供中说明一段谈话,陈灵说:孙父身体不错。崔茜说过:等结婚后,我弄死他不就行了?崔茜否认自己这么说过,我们也没有证据证明崔茜说过。即使崔茜说过,弄一字又有很多解释,甚至可以理解为调侃和开玩笑。怎么控告人家谋杀未遂?”
曹云道:“你有一条逻辑链盖然性证据。”
九尾疑问:“哪?”
曹云:“崔茜不爱孙父,崔茜知道孙父体检报告,崔茜同意结婚。只要证明这三点,就可以形成证据链,加上陈灵的口供,陪审团有可能站到我们一边。”
九尾摇头:“证据太薄弱了,你的这条逻辑链是建立在对方律师是吉祥物的立场上。你怎么证明这三点?”
曹云道:“九尾,输没关系,就怕不敢输。我承认机会不大,但我不认为不是没有机会。反过来说,我问你,你对崔茜提出指控符合法律吗?”
九尾道:“符合法律精神,但不符合职业要求。”
曹云道:“你如果不告崔茜谋杀未遂,不摆出点东西来,孙父十有八九还会落入这个女魔头的陷阱中。在本案诈骗这个环节,崔茜为什么坚持说是陈灵主谋?崔茜说是陈灵暗中联系自己,自己被陈灵说服。第一个原因,没有证据。主观能确定谁是主谋,但法律无法确定谁是主谋。第二个原因,崔茜在口供中仍旧坚称自己爱孙父。目的很明显,崔茜没有放过孙父这块即将到嘴的肥肉。最有利证据是,崔茜阻止孙父立遗嘱,将遗产留给自己。”
曹云道:“你告了,崔茜不一定会输。但是你不告,孙父必然无法幸免。你要理解,男人和女人差不多,在恋爱中智商是很低的。因此很多女骗子通过这点来欺骗男同胞。”
九尾摇头:“我始终不相信恋爱降智的说法。”
曹云嘀咕:“你懂个屁。”
九尾瞪曹云,曹云:“九尾啊,反正你的战绩已经惨不忍睹,加一败也无所谓的。你在救人,你在尽能力的帮助别人。九尾你有没有想过,万一一切都被我言中,最后孙父惨死,你会不会愧疚?”
九尾:“……”
曹云:“用的是纳税人的钱,你的工作不受影响。就是浪费那么一点时间而已。何乐而不为呢?再说,我不相信你九尾没有自己的判断能力,崔茜是不是黑寡妇,我相信你心中有数。”
九尾许久后问:“这有逻辑链可以打吗?”
曹云道:“应该这么说,我们必须先打逻辑链。也就是确定崔茜杀人动机。”
九尾看曹云:“我总觉你不可靠。”
曹云认真道:“九尾,这次我们是站在一起的。说实话,王紫之死有她的取死之道,但崔茜的行为直接危害和威胁律师的职业。”
九尾看曹云眼睛:“我最后相信你一次。”
曹云:“谢谢。”